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配置、维护和管理,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能满足消防救援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

增建、改建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的公共消防设施竣工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参加验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