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七)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演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