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界限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容易发生的危险区域;

(六)陡坡、冲沟、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农村住宅建设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