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住宅建设:(一)永久基本农田;(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三)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界限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四)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容易发生的危险区域;(六)陡坡、冲沟、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农村住宅建设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