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转用手续。符合农用地转用或者未利用地转用规定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涉及使用林地的,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涉及水利、电力、交通、文物保护等部门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