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限额内,对宅基地面积、地上房屋层高、层数和建筑面积等标准作出限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