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界限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容易发生的危险区域;
(六)陡坡、冲沟、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农村住宅建设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