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