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