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三)依法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预防接种服务;
(六)在居住地申办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八)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
(九)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
(十)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按照规定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科技项目资助或者专利补助基金;
(十一)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十二)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享受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