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