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城市绿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