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