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不改变外观、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前提下,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进行局部修缮,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资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