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