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必要修缮,保持遗存整洁;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遗存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报告;
(三)保持遗存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存进行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