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遗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红色文化遗存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经原认定部门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名录进行调整并适时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