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遗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文化遗存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经原认定部门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名录进行调整并适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