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设置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标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内容包括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保护标志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