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收到认定申请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