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重要湿地的修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由湿地修复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