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方法或者环保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湿地保护相关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实施,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