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专门矫治教育的;

(四)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