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专门矫治教育的;
(四)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