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应聘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一)烈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配偶和子女;

(二)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三)退役军人;

(四)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