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四)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六)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