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召开的;(二)需要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业主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