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召开的;

(二)需要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