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进行审查。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