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货运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