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掉头的; (三)试车、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规定行驶的;

(六)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八)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或者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九)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三)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十四)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五)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十六)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十七)重型、大型、中型机动车非超车或者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情形下占用快车道行驶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