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进行与屈家岭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进行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垦荒、深翻土地、平整土丘、建坟、立碑、焚烧等危害屈家岭遗址安全的活动;(三)种植危害屈家岭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