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屈家岭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屈家岭遗址自然环境、历史风貌;

(二)环壕、房址、墓葬、窑址等遗迹;

(三)陶器、石器、骨器、玉器、炭化稻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

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查登记,分类建立保护对象名册,制定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