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屈家岭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屈家岭遗址自然环境、历史风貌;(二)环壕、房址、墓葬、窑址等遗迹;(三)陶器、石器、骨器、玉器、炭化稻等可移动文物;(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查登记,分类建立保护对象名册,制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