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公布。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屈家岭遗址保护界桩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屈家岭遗址保护界桩。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