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是屈家岭遗址保护的依据。经批准公布的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市人民政府、京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涉及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的,应当与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
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与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促进屈家岭遗址保护与乡村振兴的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