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第二十三条有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依法将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相应的描述和标注,并移交给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收藏。未经批准,不得将古生物化石以任何形式转让、进入市场流通。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