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发掘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