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依法将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相应的描述和标注,并移交给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收藏。未经批准,不得将古生物化石以任何形式转让、进入市场流通。

Local Regulations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