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单位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本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