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第二十二条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单位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本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