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推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报酬。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