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推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报酬。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