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热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于当年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经营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申请停热的热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交纳基本热费。具体交纳基本热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热用户申请停止集中供热后又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用热的,供热经营企业按全额追缴热费。未办理暂停供热手续,自行停止用热的,供热经营企业不予减免热费。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