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供热经营企业承担。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应当在非供热期内进行年度检修。
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供热经营企业进行维修。
供热经营企业在对供热设施维修、养护时,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因供热设施维护、改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