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热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用热费;对未销售、未交付使用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纳用热费。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