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