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暴雨监测和预警设施规划,在暴雨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雨量监测站、水位报警柱、水位报警器、室内水位预警机等相应的监测和预警设施。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配合暴雨监测和预警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