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松科植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虫害木、衰弱木、雪压木、风倒木、火烧木等,改善松林卫生状况,提高松林抵御松材线虫病的能力。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