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