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在松林及周边实施工程作业,如有使用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等情形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方案以及材料使用情况报送当地林检机构,林检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查看有关资料和采样检验。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