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九条有效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