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告知处理结果。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