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条有效养犬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重点管理区域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