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养犬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制度。

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

重点管理区域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