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二)收集有关养犬的信息;(三)就本区域内养犬管理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四)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五)将犬只伤害人的有关信息在居民住宅区公示栏予以公示;(六)劝阻或者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